由于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只能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会计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减轻税负。
消费税兼营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上述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对于这种兼 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各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应税税产品 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销售额和销售额,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产品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本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过程中明确账目,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损失;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是否有必要组成一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酒厂的生产税率为 粮食白酒25%,生产税率为 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 装。某年 8 月份,工厂对外销售 12000 瓶粮白酒,单价 28 元/瓶;销售 8000 瓶药酒,单价 58 元/瓶; 销售 700 套装酒,单价 120 元/套,其中白酒 3 瓶、药酒 3 均为半斤装瓶。如何做好酒厂的税收筹备? 划?
若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为:
白酒: 28×12000×25%=84000(元)
药酒: 58 ×8000×10%= 46400(元)
套装酒: 120×700×25%=21000(元)
总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若三类酒未单独核算,按照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单独核算三种酒,可以节税:
221000-151400=69600 元 79
另外,如果企业不销售两种酒组成套装酒,也可以节税:
120 ×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7560(元)
因此,当企业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单独计算,最好单独计算,不需要成套销售,最好单独计算 独销售,尽量减轻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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