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1999年,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正式通过,是第一个政府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的国际标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框架提供参考oecd成员国考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共同基础。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主要内容
维护股东权利;
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保持企业财务健全;
3.公众保证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该有机会得到补偿;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5、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业务状况、财务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主要是指公司内部非财产所有者获得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控制权。目前,有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 一方面是公司所有权的代表,另一方面是公司出资的代理。目前,有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 它促使公司经理一方面是公司所有权的代表,另一方面是公司投资的代理。公司权力的集中很容易导致内部的他和人员控制。内部人员控制现在 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影响很大,董事会不能独立行事,监事会不能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内部人员控制现象将公司权力集中在公司经理身上,管理权和所有权 权利的分离给公司的股权所有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监事会、董事会分别设立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监事会、董事会主要由股东大会设立,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目前,中国大中型企业股份比例较高,对股东的表决权没有限制,导致多个股东控制监事会。
其次,我国对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没有相关的保障政策,导致监事会员工的独立性丧失。员工的工资和职位由公司总经理管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限,无法有效发挥。
监事会不能行使公司董事、总经理的权利,导致监事会和董事会不能相互限制和协调。
此外,企业监事会的任免制度 不完善,监事会招聘的监事质量不符合要求,大多数员工不了解技术、法律、管理知识,需要提高监事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事会职能的发挥。
3.股权集中在大股东身上,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保障
在许多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可以优先保护其权益。同时,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优先权。
大部分股权集中在大股东身上,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大股东拥有大部分股权,而许多中小股东手中的股随着股市的起伏而买卖,非常不稳定,因此对公司有利 不关心经营管理。一些公司规定,只有具有一定股权的股东才能加入股东大会,设定门槛,使大股东成为股东大会的控制者和决策者。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往往担任企业董事长,削弱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互制约和协调的作用。
4.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虽然中国企业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但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没有改变,仍然遵循以前的制度模式,但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存在很大的不足 陷阱不能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激励制度的不完善使公司内部人员心理失衡。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造成欺诈和腐败,损害企业资产。股权约束制度的有效性损害了部分公司管理者对自身权利的内部人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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