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格隆汇新星(300509).SZ)2021年7月30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2021-03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立案。
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何德平的函件,得知何德平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编号:处罚字〔2021〕108号),主要内容如下:
1、涉嫌操纵"新美星"情况
何德平等四方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何德平持有的股价"新美星"限售股在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可获得良好回报。自2018年9月26日起,账户组具有财务优势和持股优势。"新美星",截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的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88203).WI,下同)5.53个百分点。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台"新美星",与期初相比,期末持股增加124.23%,持股增加较大。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台"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增加较大。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账户组于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集中销售"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在操作过程中,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升和倒转,反向卖出盈利。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在此期间,经计算,账户组利用资金和持股优势持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扣除佣金及相关税费,利润47、835、571.55元。
2.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6年4月新美星上市前,上海海德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相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80万股,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德泽广持有,海德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起减持新美星股,至2018年12月27日完成。
中国证监会认为,何德平等四方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德平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未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的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
1.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何德平等四方没收了47、835、571.55元,143,506,714.罚款65元,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方承担50%的罚款,即71、753,357.33元。
2.对违法信息披露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违法信息披露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3.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计划对何德平采取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处罚决定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何德平先生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陈述、辩护和听证。中国证监会将采纳何德平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