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年的酝酿,新三板退市制度取得了新的进展。
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终止上市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终止上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新三板退市制度的亮点包括:新增12种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设立1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建立终止上市区,为股东200多人的退市公司提供服务T 5股份转让服务等。
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一年多。在吸引优质企业晋升的同时,市场正在有序清理。云泰资本创始合伙人傅立春告诉记者,退市制度的许多规定都是创新的,如新的终止上市区、实施T 5股份转让服务,设定退市管理期,相当于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缓冲期。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转让公司提到,投资者保护作为终止上市工作的首要任务,并作出对于不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拒绝纠正不符合主动终止上市条件的公司,股份转让将拒绝其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等相关规定。
就异议股东而言,它比以前更有规则可循,也有利于主动退市。只要异议股东的要求正常合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比以前更有保障。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云南告诉记者。
新增12种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
股份转让公司表示,《实施细则》充分总结了近年来终止上市的实践经验,全面规定了主动终止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和要求、投资者终止上市的保护措施和终止上市区域的相关安排,形成标准明确、程序透明、符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上市制度,构建适者生存的市场生态。
具体而言,《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主动终止上市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表示,尊重上市公司根据其意愿自主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允许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终止上市;对于不合理的股东保护措施和拒绝纠正,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将拒绝其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二是完善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和要求。二是完善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和要求。在目前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没有主办证券公司的持续监督,增加了四类12种强制终止上市情况。涉及12种情况:
信息披露不可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丧失、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重大违法行为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投资者保护是终止上市的首要任务。股份转让公司表示,在主动退市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对线投票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对选定层公司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超过200人。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要求上市公司和经纪公司充分披露风险,积极响应股东要求,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设置
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期充分保证了投资者退出的机会
。
四是明确终止专区挂牌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上市公司仍属于非上市公司。为方便其履行非上市公司的相关义务,根据《指导意见》,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将建立终止上市区,为此类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
专区遵循服务理念,依法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管理和管理投资者适当性T 5机制,满足投资者的基本转移需求,防范风险传递。股转表示。
设立终止挂牌区是创新举措
回顾新三板退市制度的发展,2016年10月,股份转让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股份终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北京一家中型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家告诉记者,a股退市新规发布后,新三板退市制度将在相关制度规则上实现新三板与a股的同步。
与2016年草案相比,《实施细则》对财务和市场交易指标的规定更具体。而且因为之前没有选层,这部分规则也考虑了市场分层等新情况,以及注册制的大背景。该人士说。
周云南认为,《实施细则》最出彩的部分是设立终止挂牌专区。非常有创意、创新、实用,就是让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保持一致,参照a股退市公司进入老三板转让和信披,为新三板未来改革奠定市场基础。”他表示。
《实施细则》不仅对退市有具体规定,还规定了企业重新上市。
其中提到,考虑到企业的独立选择和市场包容性,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申请重新上市;对于强制退市,股份转让公司对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不欺诈发行、违反刑法或者欺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其他强制退市公司,在满足一定的整改条件后,可以在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终止后重新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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