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票解析(中信证券去年净利增55%达231亿)

北京,3月29日,中国经济网 今天,中信证券(600030.SH)股价小幅收跌,截至收盘报20.25元,跌幅1.03%,成交额10.86亿元。

3月28日晚,中信证券发布2021年年报,营业收入765.24亿元,同比增长40.7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0亿元,同比增长55.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净利润为233.14亿元,同比增长56.47%;同比下降72.05%。

中信证券计划每10股现金分红5.40元(含税),共分配80.03亿元(含税),基于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数148.21亿股。

中信证券计划每10股现金分红5.40元(含税),共分配80.03亿元(含税),基于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数148.21亿股。

交通银行国际发布研究报告称,维持中信证券(06030.HK)基于2022年.2倍1.2倍的买入评级,目标价从25.3港元降至23港元。报告称,公司2021年业绩基本符合预期,年收入增速较前三季度加快,主要是由于第四季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幅增加。

2021年,中信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1.77元,同比增长52.5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07%,比去年同期增长3.64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底,中信证券资产总额为12786.65亿元,同比增长21.44%;负债总额为10648.57亿元,同比增长22.81%;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9.18%,同比增长1.08个百分点;.38、比去年同期下降9.21%;速动比率1.38,比去年同期下降9.21%。

从业务角度看,2021年中信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182.89亿元,同比增长27.03%;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135.14亿元,同比增长41.35%;证券投资业务营业收入183.86亿元,同比增长37.14%;证券承销业务营业收入77.53亿元,同比增长19.50%;其他业务营业收入185.82亿元,同比增长76.46%。

2021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194个订单,主承销金额3319.17亿元(现金及资产),同比增长5.84%,市场份额18.26%,市场排名第一。公司增加科创板、创业板等IPO完成客户覆盖IPO68个项目共发行859.22亿元,市场份额15.83%,市场排名第一。公司增加科创板、创业板等IPO完成客户覆盖IPO68个项目共发行859.22亿元,市场份额15.83%,市场排名第一。公司完成再融资主承销项目126个,主承销金额2459.95亿元,市场份额19.29%,市场排名第一。公司完成86个现金定向增发项目,总承销额1475.81亿元,市场份额20.43%,市场排名第一。

2021年,中信证券完成了53个境外股权项目,总承销额为79.35亿美元。其中,香港市场IPO项目22个,承销金额22.82亿美元;再融资项目14个,承销金额41.55亿美元,香港股权融资业务在中国证券公司排名第二。与此同时,公司在美国、澳大利亚、东南亚等海外市场完成了17个股权融资项目,承销金额为14.98亿美元。

2021年,中信证券债务融资业务总承销金额为15640.54亿元,同比增长20.02%。承销金额占证券公司总承销金额的13.74%,在同行中排名第一;占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总承销金额的5.84%,在全市场排名第三,共承销债券3318只,在同行中排名第一。在海外美元债券业务方面,公司已完成121个项目,总承销规模40.16亿美元,市场份额2.44%,在中国证券公司中排名第四。

在财务顾问业务方面,2021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959.15亿元,排名行业第一,全球并购交易1053.15亿美元。

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底,公司客户总数超过1200万,托管客户总资产11万亿元,比2020年底增长29%。与2020年底相比,公募和私募基金保有规模超过3800亿元,增长26%,比2018年底增长2.6倍。

截至2021年底,公司资产管理总额为16257.35亿元,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为6604.85亿元和9652.50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信用减值损失8.99亿元,其中融资资金减值损失17.88亿元。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回购业务原值为220.34亿元,减值准备余额为68.45亿元。

截至2021年底,中信证券在职员工23696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14413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9283人。

2021年,中信证券应支付员工工资189.45亿元,去年同期为175.84亿元。

2021年,中信证券向员工和员工支付的现金为188.61亿元,去年同期为118.81亿元。据计算,2021年中信证券员工总工资为202.22亿元,2020年为148.57亿元,增长36.11%。

根据年度报告,中信证券报告期内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与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回购纠纷

由于湖南帅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2018年1月初,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帅佳投资支付本金6476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和债权实现费。湖南省高等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了此案。2018年1月30日和31日,湖南高等法院冻结了帅佳投资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和湖南尔康制药有限公司股份。2018年1月30日和31日,湖南高等法院冻结了帅佳投资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和湖南尔康制药有限公司股份。2019年6月10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了债务偿还协议和转股意向协议。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收到第一笔和解款。2020年1月6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2》(相关案件信息见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1年7月,和解协议完成,8月30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成的方式结案。

2.公司与聚利汇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21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人民币100、845、833.33元,案件于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并于2019年10月8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聚利汇上诉。2020年11月4日,聚利汇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等法院)裁定撤回,一审判决生效(相关案件信息见公司2020年年报)。公司于2021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0月21日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强制执行。

3、公司与康德集团保证合同纠纷

由于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集团)未能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因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云兰)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违约。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德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公司欠款1、418、245、278元.08元。北京高院于2019年12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4月30日、5月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和补正裁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要求康德集团股东韩于等在未付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康德集团股东韩于等在未付本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韩宇等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请参阅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13日,韩宇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诉讼费,北京市高等法院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增加韩宇等。

4、公司与正源房地产、湖南正源、大连海汇、富彦斌合同纠纷

由于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房地产)发行的面值1.3亿元的16正源02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起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发行人支付本6正源02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汇)、富彦斌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于2020年4月2日正式受理本案。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20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大连海汇、富彦斌在提交答辩书期间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1月7日,大连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2021年3月17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正源房地产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等法院)上诉(有关案件信息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11月16日,辽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5.公司与孙洁晓、袁静、孙炎午股票质押回购纠纷

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洁晓、袁静和担保人孙炎午支付欠付本金14元,757.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立案1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考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孙洁晓、袁静、孙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21年11月完成执行和解协议。

6、金石泽信与信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诉讼公司及间接子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材料。

6、金石泽信与信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诉讼公司及间接子公司金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信业公司要求公司和金支付13958万元的项目管理费和违约金。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2021年5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和金石泽信共向新业公司支付约601万元的项目管理费(相关案件信息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11月8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7.金石投资与云南天宇、云南思高、北京华宇股权合同纠纷

由于云南神州天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宇)、云南思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思高)、北京华宇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宇)增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违约,金石投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云南天宇支付376、220、063元的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和债权实现费.45元,并要求云南思高承担连带责任。金石投资在相关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云南天宇质押的股权和北京华宇信托财产权的优先赔偿权。

2020年9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2月5日开庭审理。

北仲委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此案,并于2021年2月5日开庭审理。2021年8月18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金石投资胜诉。2021年9月16日,金石投资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此外,金石投资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提起担保物权专项程序诉讼,要求出质人云
南天宇、云南思高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法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金石投资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要求北京华宇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8、中信证券华南与安徽盛运环保、西部证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盛运环保”)债券交易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对广州证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递交材料,起诉安徽盛运环保与西部证券,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19年11月12日,西部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12月16日,安庆中院裁定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管辖。2020年10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2021年6月10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合肥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2021年6月17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8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合肥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2021年12月15日,中信证券华南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9、华夏基金与蓝博旺违约纠纷案

因私募债“12蓝博01”、“12蓝博02”的发行人(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下属三家企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华夏基金于2015年4月28日针对发行人、担保人(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实际控制人吕青堂、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和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各责任方履行偿付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提请赔偿金额约为人民币5,804.81万元。华夏基金于2016年8月30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5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关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12月23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处罚情况如下:

2021年2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监管局在监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立即组织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深入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已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2021年1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项系2020年10月至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组对公司开展了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存在QDII超额度汇出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45.8元,并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在收到上述处罚函件后,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没款并完成相关整改。报告期内,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处罚情况如下:2021年12月20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分公司进行走访调查,发现黑龙江分公司存在自行制作宣传材料且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未提示风险等问题。公司发现该事件后及时组织黑龙江分公司进行整改,严格遵照公司制度的规定规范展业,对员工开展合规培训。黑龙江分公司现已完成整改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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