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XC抹茶:加密领域如何实施监管?

在全球范围内,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SP)的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 尽管已经制定了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才刚刚开始执行和执行这些标准。 在接受调查的国家中,这些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一系列阶段。 一些国家仍在改善其监管要求,而一些国家则进行了更加积极的监督,例如检查和执法行动。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的实施仍在酝酿之中。 因此,监督状态最多可以描述为正在进行中,并且此研究报告等效于现阶段的快照。


在每个司法管辖区最终确定监管规范时,关键问题仍然是谁和哪些活动应包括在监管范围之内。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方式取决于这些供应商提供的加密资产的类型以及公司参与的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各国主管部门选择了不同的标准来对不同的加密资产进行分类。 在监管范围内对相关活动有不同的定义。 尽管存在这种异质性,但相关部门在应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基本原则上基本相同。


问题取决于国家主管部门的评估,即由加密资产和相关活动引起的哪些风险应由监管机构处理,这些风险是否应由现有监管机构处理,或者是否存在监管机构? 需要解决的差距。 关于“反洗钱” /“反恐怖主义筹资”的监管差距,当前实施的国际标准,特别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标准,可用于“反洗钱” / “反恐融资”合作。 法规和指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个挑战涉及确定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基本经济功能,特别是在新工具和商业模型不符合现有定义的情况下。


通常,大多数监管机构都会与私人机构进行公开对话,并向服务提供商提供“进入阶段”的服务。 监管机构和私营部门确定应由加密资产监管哪些自然人或法人的主要困难在于,与传统金融服务的情况相比,加密行业的私营部门了解“反洗钱”的监管要求。 -洗钱/反恐融资”,尽管加密资产提供者最终将必须承担这些监管规则的义务,但了解水平通常有限。


尽管在实施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已经或正在进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国家级风险评估。 这些评估的主要结论是,与加密资产相关的风险在过去几年中相对较高或已增加,并且此类评估应为校准监管和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基础。 但是,有些评估可以使用更深入的方法,而另一些则不是公开的。 如果各个司法管辖区不发布其评估的主要结论,则它们将失去教育公众的机会,尤其是在这个新兴且不断发展的领域。 此外,缺乏公共风险评估可能会使监管机构和私营部门更难以进行“反洗钱” /“反恐融资”风险决策(例如客户风险评分)。


执法行动的数量仍然有限,只有少数司法管辖区采取了行动,因此还有改进的余地。 部分原因是,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规则直到最近才被采用。 在采取此类行动的辖区中,制裁通常包含未注册的活动或欺诈成分。 鉴于公开和透明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以及这些行动在帮助“反洗钱” /反恐融资体系成熟方面的作用,这一领域需要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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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规则是金融行动任务组(FATF)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是大多数辖区并未有效执行该规则。 许多司法管辖区质疑他们是否可以在技术解决方案可用之前合理地对加密资产提供者施加旅行规则。 就像SWIFT与代理银行所做的一样,它可以减少合规性。 一些接受调查的当局还表示担心,如果这些技术解决方案不被普遍接受或无法互操作,那么遵守差旅规则仍将是一个负担。 但是,尽管有困难,但其他辖区现在正在执行此规则,因为该规则当前可行。 那些已实施此规则的辖区可以为尚未实施的辖区提供一些示例。


点对点交易(P2P)带来了挑战,但是对它们的规模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些司法管辖区认为这些交易等同于现金交易,并认为它们构成的风险属于标准和国家法规的风险承受力范围内的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 当主管部门想要数量有限的点对点交易时,尤其如此,因为这些资产中的大多数都可用在通过加密资产供应商之前。 可以使用分类帐分析工具来跟踪这些资产的方法,也部分缓解了一些机构对P2P交易的担忧,因为它表明可以实现透明。 但是,有些人认为将其与现金进行比较不是很合适,他们担心P2P交易可能代表的中间化现象。 此外,P2P交易的明显风险是规模将迅速增长,尤其是随着加密资产被更广泛地接受。 P2P交易构成的潜在风险似乎表明可能需要其他风险缓解措施。 无论如何,许多司法管辖区都要求对风险进行更清晰的评估以指导未来的决策。


也有机会采用新方法来充分利用加密资产行业固有的数据丰富特性。 当局致力于在确保适当监管的同时支持负责任的金融创新。 新的监管方法和技术应用可以帮助实现这种平衡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这将使他们能够更深入地使用数据和技术工具,例如区块链分析,以提高监管框架的有效性。


通过国际合作进行有效监督是该行业的关键。 加密资产固有的跨界性质以及该领域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均衡实施,使国际合作成为有效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 考虑到这是一个崭新的行业,这一点尤其必要。 各国主管人员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法律权力和渠道,但实际使用这些权力和渠道是另一个需要改进的领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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