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希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引言
区块链是一个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最早由网名为“中本聪”的人或组织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提出,是一个由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组合在一起形成的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点。由于区块链具有上述特征,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版权交易、医疗、保险等领域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
根据区块链技术应用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结果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加密数字货币(Coin)与通证(Token)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第二类为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开发的应用或在各领域的具体使用如数字货币钱包、去中心化应用、电子病历、健康数据、公证防伪等。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也陆续出台了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政策。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在各个领域的落地使用可为该领域带来便利及提高该领域的信息安全性从而促进该领域的发展,各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落地使用项目的开发多为鼓励性政策。而由于加密数字货币及通证的使用涉及到私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世界各国的监管重点为加密数字货币与通证。
综上,本文将着重对区块链的相关应用及我国的加密数字货币与通证相关政策进行研究与分析,以期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加密数字货币、通证、代币概述
(一)加密数字货币概述
本文所指的加密数字货币(Coin)是指在以区块链核心技术为底层技术构建出的区块链中原有的并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具有与货币相同的功能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其可作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一般等价物,发行者没有将其兑换成实物的义务。
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有:①在区块链中原有,②除具有与货币相同的功能外,不具有其他功能,③是价值的数字表示。
比特币是典型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不同,如在我国,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是虚拟货币中的一种,不具有法偿性。而加拿大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2013年12月,世界上首个比特币ATM机在温哥华投入使用。
(二)通证概述
区块链相关概念中的“通证”是由Token一词翻译而来。Token一词最初为一个计算机术语,指的是令牌环网(Token Ring Network)中节点与其他节点通讯的令牌或凭证。后来,由于出现了ICO(融资者通过发行Token,融得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此时的Token多为兼具支付功能及区块链使用权的证明功能的特殊Token,故早期人们将其译为“代币”。随着以太坊在传统区块链技术上加入智能合约技术,以太坊ERC-20标准产生了,自此,任何人都可以在以太坊上发行自定义的Token,此时的Token指的是以太坊区块链(目前为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中任何权益或价值的凭证。现阶段,Token指的是基于某个特定区块链的协议标准发行的,在该特定区块链中可流通的数字权益证明。
本文所称的通证,指基于某个特定区块链的协议标准发行的,可在特定区块链中流通的数字权益证明。通证可代表一切权益,如对现实中资产或网络资产的所有权、对在区块链上开发的各类应用中的使用权、投票权等。
通证具有数字权益证明、加密、可流通、基于现有区块链产生、使用范围有局限等特征。即①通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权益凭证,它必须代表的是一种权利,一种固有和内在的价值。②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通证具有区块链的防篡改性。③通证可在特定的区块链网络上流通,以随时随地可被验证。④通证是基于现有区块链产生的⑤适用范围局限于其产生的区块链。
(三)代币概述本文所指的代币,是在代币发行融资意义下的代币,也被称为“项目代币”。如上所述,“代币”是我国对Token的另一个译法,是早期基于Token被用于ICO时的翻译。
代币是广义的通证。即代币包括在某个区块链中原有的具有货币职能的特殊通证(该类通证详见下文)与基于某个特定区块链的协议标准发行的一般通证(即上文所述的通证)。如以太坊项目早期用于ICO的代币——以太币即特殊通证,以太坊ERC-20标准产生后,基于以太坊建立的各种区块链应用项目用于ICO的代币即一般通证。
(四)通证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严格来讲,通证与加密数字货币是交叉关系,相交部分是具有货币部分功能如支付功能的特殊通证或具有通证功能的特殊加密数字货币,如以太币。
以太币是以太坊区块链中原有的数字表示。最初的以太币,具有支付以太坊中的交易手续费与使用以太坊区块链创建项目服务的功能。支付功能是货币的功能之一,使用服务功能是通证的功能之一。由于其支付功能只能在以太坊中使用,故最初的以太币本质上仍为通证。随着以太坊项目的发展,若以太币的价值被越来越多人认可在不同项目间交换使用,则以太币可发展成为具有通证功能的加密数字货币。
故前述通证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定义和特征及下文所述的二者之间的区别均为相交部分之外的通证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定义或特征。
技术支撑上,加密数字货币是区块链中原有的数字表示,通证是基于已有区块链的协议产生的数字表示。
本质上,通证为权益的凭证,加密数字货币不代表任何权益,只是持有者之间的约定。
使用范围上,加密数字货币具有使用的广泛性。只要被持有者或使用者认可,就可在所有领域的私主体间使用,如比特币可用于换取不同区块链项目的通证、可用于换取披萨等。而通证只能在该区块链项目的区块链中或基于该区块链开发的应用内使用。
(五)通证与证券的关系
如图所示,通证与证券为交叉关系。当通证符合证券的判断标准时,即可认定为证券。世界各国对于证券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故对于何种通证可认定为证券需视该国的具体标准而定。
二、我国对加密数字货币与通证的监管
当前我国关于加密数字货币、通证监管的相关规范有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为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外,比特币交易是一种私主体间的商品买卖行为,现阶段不被纳入保险范围。
由于我国的项目代币良莠不齐,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稳定的维持有不利影响。故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文简称《公告》)。根据该《公告》,在我国,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及开展相关业务。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代币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结合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公告》中所称的代币即广义的通证。对于通证是否可能被认定为证券,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范。
小结
区块链是由多个技术组合而成的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均为区块链的核心技术。根据区块链技术应用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结果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加密数字货币(Coin)与通证(Token);第二类为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开发的应用或在各领域的具体使用。
我国现有相关规范虽未对加密数字货币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将加密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故可推知我国倾向于将加密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对于通证的监管,我国明确了通证发行融资本质上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此外,我国对于区块链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开发应用或其在各领域内具体使用的项目的政策多为鼓励性政策,需结合实际场景具体分析。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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