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发表了题为《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的文章,作者王谨在文中总结了我国对于比特币的管制态度,和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并明确表示中国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身份从事的活动。
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9月,是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文章认为,在法律性质方面,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国际清算银行给数字货币下的定义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实现交易、流通或者价值存储的功能。比特币完全符合这些特征,比特币本身也是最重要的数字货币,影响着人们对数字货币的定义与理解。
同时作者认为,比特币很难成为一种理想的法定货币,其在文中列举了比特币的七点不足,其中包括价值存疑、缺少国家信用背书、存在安全隐患、缺少监管、交易时间长、能源消耗大、币价不稳定等。
在中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方面,作者主要总结了三个方面,第一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第二比特币被定义成虚拟商品,第三中国严禁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行为,但比特币以虚拟商品身份从事的活动并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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