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泰达币交易吗(泰达币和人民币)

21世纪经济报道朱北京报道。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盗窃价值5000万元的虚拟货币,包括TEDA币、以太币、比特币等。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检察院”)的指控,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盗取比特币的认定意见不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有大量盗取比特币的案例。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看,盗窃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盗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小偷入侵平台系统。

判决文书显示,2019年初,三十多岁的凌(化名)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一暂住地无业。作为一名小学生,他想用自己的手机“薅羊毛”,于是在百度上搜索如何破解网络请求包、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学。

后来,凌月升发现了一种篡改网络请求包中数据的方法,并把这种方法告诉了他的老乡凌世山(化名),他也是小学文化。此后,两人一直试图入侵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维护的一个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抓取页面上的数据,点了又点,终于找到了漏洞。”凌诗珊坦白说。2020年10月,凌诗珊在使用凌月升的账号时发现了系统的转账漏洞。他通过一个抢包软件抓取平台上的数据,然后在抓取到的数据开头手动添加一个“-”号到平台上,这样就可以看到自己的虚拟货币在平台的钱包账户中的增加。

根据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和系统后台日志,2019年10月16日,凌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试图对其维护的系统进行攻击,持续至2020年10月15日凌晨4时,成功入侵系统。凌诗珊实名注册账号后成功入侵系统,先后注册了17个实名账号,通过依次登录两人设备攻击系统漏洞。成功后,他提现。

16日凌晨2点至5点15分,两人共盗取62万TEDA币、12687.9956以太币、149.67927比特币。凌生把偷来的虚拟货币的私钥放在一部金苹果手机里,放在表姐暂住地的保险柜里。此外,两人变现购买宝马等费用共计约人民币200万元。

根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的证言,16日上午9时许,该公司平台维护人员发现其服务的平台出现异常大额提现。当时,TEDA币的价格约为每枚人民币6.7元,以太坊币约为每枚人民币2500元,比特币约为每枚人民币7.9万元。“我公司受XX全球XX有限公司委托,为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系统R&D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我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我司需就此次系统入侵向对方公司支付人民币5025.97万元。”

信息技术公司发现漏洞后,对漏洞进行了检修,随后田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和凌诗珊。田还表示,为了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费用为20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升、凌士山抓获,次日两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还是数据属性?量刑呢?

2021年5月6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升、凌世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量刑。

但是,被告人凌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为境外非法平台,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指控的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涉案虚拟货币如比特币、TEDA币、以太坊等,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朝阳法院认为部分是这样表述的。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所保护的法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的支配下,实施了侵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和窃取虚拟货币并出售牟利的结果,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并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其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总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故本案未以平台交易价值5000余万元认定其犯罪数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但是,被告盗取虚拟货币后获利200余万元是客观现实的。本案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将赃物数额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对此分析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已实现的挖矿(挖矿虚拟货币违法吗?有多严重)数额为被盗的犯罪所得,以此进行量刑较为合适。但对于部分盗窃货币未实现的案件,或者获利后多次交易的案件,建议在初始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非法平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于两类。而且辩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平台违法,应该关停。“但即使是非法占有的财产,在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应有的状态之前,也是受盗窃保护的法益。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属性并不影响对被告行为的刻板印象。”裁判如此陈述。

最终,法院分别以被告人凌月升、凌士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其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结合北京仲裁委近期一份涉及比特币的民事裁定书和近期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可以发现,北京地区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审判思路,但裁判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裁判规则的变化

“关于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北京不同时间段的裁判规则是不一样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刘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第一阶段是2017年9月4日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子楚第125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从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开始。

刘洋提到,上述公告明确提出“不得为代币或者‘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而盗窃属于财产犯罪,通常需要对赃物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部门受公告约束,不能出具价格鉴定报告。金钱盗窃案件的处理,一时间成为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但这种行为是触犯刑法和法益的,所以不得不严厉打击。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科技刑事诉讼法(2018)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在担任比特大陆运维开发工程师期间,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入自己的电子钱包。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了对指控的定罪。

刘洋表示,该案为上述公告后全国司法机关打击货币盗窃案件打开了思路,也是全国首例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货币盗窃案件。

第三阶段,2021年以后,两项罪名的认定存在“支持者”,各地审判存在差异。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不断上涨,更多的人加入了炒币大军,该领域的违法行为日益高发。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悄然变心了。比如,以前他们认为数字货币不值钱,而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都知道虚拟的数字货币是真钱。”刘洋向记者提到,有些司法人员会认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畸轻,罪与刑不相适应。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刑事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维利在《中国检察》杂志上撰文称,“在涉案金额极其巨大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计算机相关犯罪是否会导致量刑畸轻。至于涉及侵犯财产罪的刑法理论,仍需在虚拟货币背景下进一步修改和拓展。”

也有反对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余在2021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践论坛上提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产,法前尚未明确。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成为刑法上的财产,财产犯罪也不一定适用于相关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是其他部门法的担保法。在战线法律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在前面未必是最佳选择。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次法律属性,尽力保持适度的立场。”于这样认为。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模糊不清。”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在2021年6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将“窃取”比特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做法,更像是回避讨论比特币财产属性的权宜之计。但直接将“盗取”比特币定性为盗窃的做法,必然需要从刑事政策和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质疑,两种做法都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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