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安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蓝灿)曾经备受推崇的虚拟货币,如今已经成为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代名词,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前不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虚拟货币投资违反有关部门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原告在一起投资合作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服,会上诉。南宁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9年7月,邓某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邓某在投资购买“矿机”(服务器)计算生产虚拟货币;在相关平台交易虚拟货币获得法币,一年内返还邓投资款及收益。之后,邓向支付投资款20余万元,并按其要求向支付运费及nft头像(nft头像可以随便用吗)水电费2万余元,共计23万余元。但在合作期间,只向邓某交付了50个虚拟货币,邓某将50个虚拟货币换成真实货币卖出,共计收入5.5万元。
邓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邓某投资款、运费、电费等23万余元。吴某辩称,投资有得有失,不清算不能要求财产分割。邓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他违反了“投资者必须在一年内听从他的指挥”的协议,以及他不知道如何私下低价出售已交付的虚拟货币。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与的合作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该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涉嫌触犯刑法。故双方合作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驳回邓的诉讼请求。邓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南宁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真实货币,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上述七部委的联合公告已明确规定,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投资者要擦亮眼睛,谨慎合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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