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建立健全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构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并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交易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炒币犯法吗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指出,要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在地方层面,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本辖区内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要加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控。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在线监测、线下监测和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核查机制。
要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押物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管理。互联网上的企业不得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用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取证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信息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及时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手机应用、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加强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货币交易所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者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严厉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活动。公安部将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开展“反洗钱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破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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