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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记者宋啸实习生丽莎
4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院)获悉,在成都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之际,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涉及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网络名誉侵权等内容。
其中,在一起网络侵犯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常年在外的曾某委托同学谢给亲戚转账,不料3天后,被转账的8万余枚“TEDA币”不翼而飞。一怒之下,曾将谢告上法庭。
据记者了解,曾常年在外工作,最近由于疫情得到控制,回国的时间变长了。为了让国内亲戚尽快用上钱,委托谢帮忙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他们是同学。2021年10月20日,曾某将其手中持有的币80203枚转入谢某的“imToken”钱包账户,委托谢某出售币,并将交易所得人民币交给曾某家人。
谢证实,他从曾那里收到了80203枚币,但三天后币丢失,无法找到虚拟货币的去向。
曾某认为自己与谢某形成了委托关系,谢某有义务保管该财物,但谢某将该财物输给了曾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谢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有嫌疑。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其中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法院认为,涉案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曾某委托谢某对该“虚拟货币”进行操作和交易,违反了有关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曾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该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泰达币的走势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曾某委托谢某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极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经济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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