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武汉客户端11月25日电(记者通讯员姜泰阳)武汉市民赵先生与梁、刘二人合伙炒股签约,血本无归。11月2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该股票交易协议为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赵先生介绍,2018年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后来听了朋友的建议,想找人配资,加大炒股投入,多赚点。
2019年,经人介绍,赵先生与梁、刘签订合同,约定赵先生出资30万元,梁、刘出资120万元。赵先生用刘某的股票账户投资股票,每月向梁某、刘某支付利息15600元。赵先生用股票和本金做保证金,梁可以监控账户资金。当风险达到警戒线时,赵先生需要减仓或追加保证金,成为股票。
在合同履行的三个月内,赵先生向梁、刘支付利息67000元,并追加定金340000元。后来因为证券账户市值触及警戒线,赵先生无法追加保证金。梁通知赵先生销户,撤回自己投资的120万元,并修改账户密码。
今年1月,赵先生起诉,要求梁、刘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并对股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据审判长介绍,场外配资活动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率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股票配资是国家专营的金融业务,除证券公司和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为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梁某因合同无效所获利息应予返还,但赵先生未能证明该协议是因募集人的招揽、劝说而订立的,也不能证明募集人opensea(opensea中文交易所官网下载)通过更改密码控制账户无法平仓止损,故驳回赵先生要求梁某、刘某分担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于投资者来说,场外配资的高杠杆意味着高风险,市场的微小波动都可能引发强制平仓,导致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累累。对于集资者来说,场外集资获得的利益是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可能会白白浪费。希望通过此案,为场外配资者敲响警钟,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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