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工业革命浪潮滚滚而来,数字经济时代开始。
从大数据和区块链到最近爆发的“元宇宙”概念,中国的数字经济正在蓬勃发展。
要让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必须解决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产权问题,让数据合理流动、充分利用、高效保护。
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的数字世界,站在新时代的起点,本报特别开设“数字经济看”专栏,聚焦作为数字时代基石的产权制度设计,观察行业新动向和实践,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的产权治理之道。
这一期,我们先从非齐次的通用通行证(NFT)说起,它被称为“超宇宙”世界的关键基础。
自今年年初以来,NFT呈现出爆炸性的趋势,从一个小话题吸引了全球各界的大量关注。
基于NFT的一系列“天价”交易的标的物是数字内容,整个过程不产生实体的转移和交付。反传统的交易方式产生不正常的交易价格,关键要素是产权。
NFT(Non-homogeneous Token)是“非同质令牌”(Non-homogeneous Token)的缩写(由于其中文翻译在国内仍有争议,本文使用NFT),可作为特定数字资产的来源识别工具。
目前,国内企业已参与NFT业务,如阿里巴巴的“蚂蚁链”、腾讯的“魔芯”及其共建的“信链”和“高能链”。
这些企业往往强调NFT的特色,有助于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交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蚂蚁链”,其相关负责人表示,NFT“有助于厘清权利人和用户的关系,对于尊重数字内容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积极意义”。
经过调查,本报记者发现,NFT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是一把“双刃剑”。NFT在为权利的存证和确权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原始确权难、侵权制止难、智能合同缺乏监管对策等问题。
不要承诺原来的确认
NFT的实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这是不可分割的,不可替代的和独特的。
无论是图像、视听作品、数字音乐、推文、表情符号、动态图片,甚至是网络游戏中的“不动产”、“皮肤”、“武器”,都可以打上NFT的“烙印”,永久保存。
暨南大学杰出教授、亚太法律研究所首席执行官孙说,由于其技术特点,“NFT”已成为保存和鉴定电子档案的优秀工具。
专业人士邓勇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在目前的实际应用中,NFT可以作为一种高度可信的“权益证明”。
随着NFT的应用,“鉴别真伪”似乎不再是问题。这种认知正确吗?
邓勇表示,NFT的作用仅限于一定范围,尤其是尚未解决的“原始所有权”问题,即“铸造”NFT的一方不一定是相关数字资产的权利人。
在国内的NFT艺术品交易平台上,这往往被表述为“冒名顶替”。
《加密艺术年鉴》主编、“数字复合”项目联合创始人郭成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国外的实践中,NFT交易平台往往会引入配套的防范机制,比如要求艺术家提交审核材料,证明自己是原创者,还有一些平台在无法摧毁NFT的情况下,通过“屏蔽”的方式去除了假NFT。
其他案例则处于“冒名顶替”和“不容置疑”的争议地带。
11月,著名电影导演昆汀·塔伦蒂诺表示,他将发布他1994年电影《低俗小说》的七个“独家片段”的NFT。据业内估计,其价值可能达到数百万美元。
但米拉麦克斯影业随即表示,包括《NFT》发行在内的电影版权归米拉麦克斯影业所有,导演并不拥有影片的全部权利,随后通过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对该导演提起诉讼。
“目前,NFT仍然不能解决物权主体的匹配问题.”邓勇表示,此类纠纷的出现证明NFT技术本身缺乏识别真实权利人的功能。
也就是说,虽然NFT在区块链的流通过程清晰,前后身份一致,信息可以方便追溯到源头,但根本原因是有可能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牟利,准备购买NFT的消费者对此要充分注意。
孙的表情更直接。他说,NFT就像“图书馆卡”,只能带领你“找书”,但拥有卡本身并不意味着你拥有原著的知识产权。它只是在获得的原作复制品上加了一个标识来帮助认证,仍然不能100%保证这个认证的出处是真是假。
难以阻止侵权
NFT坚不可摧的特点,往往被认为有利于确权、取证和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司法联盟区块链“田萍链”,利用区块链提升电子证据收集效率。
据悉,仅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田萍链”上的电子数据就超过1600万条,跨链存款数据量已达数亿条。
TF证券的研究报告《2021年NFT行业概览:文化与社会传播的数字确权价值》明确表达了与NFT相关的中国企业从版权保护出发,扮演NFT数字产权认证角色的观点。
但技术特点往往不止一面。NFT的坚不可摧性不仅可以从举证的角度帮助知识产权保护,也造成了侵权难以制止的问题。
NFT的数字协议天然具有“智能合约”的属性,可以提前为交易制定规则。
比如,代工厂可以规定每成交一件NFT,就要向最初的卖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额,让卖家从后续的交易中不断获得作品的“版税”;代工厂也可以规定,达到一定交易数量后,不再允许NFT流通。当这个条件被触发时,NFT将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作品。
“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自动执行,无需人工干预,不可撤销且不可更改。
例如,作者A通过抄袭作者B的作品来出售作品的NFT,并订立“智能合同”来持续赚取交易版税。经过作者B的起诉和法院多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作者A的抄袭行为成立,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作者B经济赔偿,在NFT环境下,此案会有怎样的结果?
对此,郭成表示,即使是法院也无法阻止作者A在公链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其“智能合约”也不会终止,只会一次又一次地将版税收入给作者A。
孙表示,从理论上讲,证明侵权人有多少侵权行为相对容易,也便于权利人和法院据此计算合理的损害赔偿。
邓勇说,由于区块链的非真实姓名,作者A甚至可以辩称,出售NFT的主体与其在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除非法院采取其他措施确认其对应关系。
很难监管“智能合同”
区块链环境与现实环境的分离造成了原始权利确认的问题,区块链环境的匿名性和不可撤销性也造成了侵权难以制止的问题。
NFT的“智能合同”也可能带来与实际法律法规的冲突。邓勇说,“智能合同”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标准合同”,但在NFT环境下,买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很难与卖方进行沟通、协商和谈判。
一旦交易发生,“智能合约”生效,往往势不可挡,缺乏补救措施。
郭成说,从一开始,区块链文化就有“区块链即法律”的说法,过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外之地”。
他经历了被黑掉数字钱包的事件。当他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他发现整个区块链没有一个地方可以让他“报案”和“维权”。
邓勇说,许多问题可以总结为:真正的法院的判决如何影响区块链的环境?
如果要将现实世界的法律和权利扩展到区块链领域,可能需要大量的连接工作。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单个互联网企业设立的私人区块艺术品交易平台链与实名制数据库相连接,那么在这样的链条中,追查行为人的身份并不困难。
孙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现阶段的火爆局面中,存在大量的炒作成分。
邓勇表示,现阶段,NFT对虚拟环境中的数字作品意义更大。目前,谈论NFT参与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纸上谈兵。有了实际案例,讨论才能落实。
NFT在虚拟世界中行动,但活跃在虚拟世界中的仍然是来自现实世界的人。
虽然NFT的产权转让是无形的,但为无形交易买单的,还是关心现实利益的人。
NFT的未来离不开现实世界中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规则。
能否成为“数字资产确认方案”,还要看其适应实际规则的进度。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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