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币网站认真履行用户的身份识别、异常买卖汇报等法律规定反洗钱责任,进一步预防与比特币有关的洗黑钱的风险。
比特币作为互联网的一种虚拟资产,它具备一种不可预测的管控风险。因为比特币的使用权及其商品流通买卖具有匿名性,且具有着去中心化等特性,因此比特币相匹配的管控风险难以预测。
第二、比特币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售的,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特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以比特币为例,它属于互联网的一种虚拟资产,并没有特殊的发售组织,而比特币的确是由节点测算而形成的。相比之下,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因而,比特币没法替代传统式的货币,高管层也确立了比特币并不是真正实际意义的货币,即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影响力。
第三、本质上,在我国通过封杀金融企业的比特币有关业务流程来避免一系列不能预料的难题出现。除此之外,这一举动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国家战略方面开展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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