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英文全称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说,募股。
企业在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三年内无重大事项违法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
企业要进行IPO须根据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审计工作流程分为验收、会议、审计、反馈、预披露、初审、审计、封存、会议事项、批准发行等主要环节,由不同部门、相互合作、相互限制。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对每个发行人的审计决定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策。
具体审核环节:
1.材料受理和分发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监管部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达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二,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达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和审核,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计人员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确定。
2.会议
会议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发行人简要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发行监督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发行审计的程序、标准、概念和纪律要求。会议将按照受理申请文件的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周一,相关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将通知综合办公室。会议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督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负责人等。
3、审核环节
审计机制旨在督促和提醒发起人及其发起人代表做好尽职调查,并在反馈会议前后安排。参与者包括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签署的发起人代表和发起人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
ipo
审核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并提交反馈会议讨论。反馈会议主要讨论初步审计中的主要问题,确定发行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补充披露、解释和中介机构。
反馈将按照受理申请文件的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周三,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与者包括第一、第二审计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反馈会议结束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并在执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发起人。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布反馈意见前不安排与审计人员沟通(审计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要求实施并回复。综合办公室收到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登记后转审一、二。审核员应按要求审核申请文件和回复材料。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后,可以在准备回复材料的过程中与审计人员沟通,必要时也可以与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沟通。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应披露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发行监督部门报告,补充或者修改有关资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初审报告(初稿)将提交初审会议讨论。
5.提前披露
实施反馈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等有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全、财务资料未过期的,安排提前披露。合格项目由综合办公室通知发起人提交审查材料并提前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提前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议。
6.初审会
审计人员应当报告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实施情况。初审会议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督部门负责人、第一审计办公室、第二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审计人员、综合办公室、发展审计委员会委员(按小组)参加。周二和周四通常安排初审。 审核人员根据初审会议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门初审工作的总结,内部程序完成后转发审核。 如果初审会议的讨论决定提交审核会议,发行监督部门应在初审会议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通知赞助商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事项,并为审核会议做好准备。初审会议讨论后,如果发行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落实,暂时不提交发审会审核,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
7.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共有25名发审委员,分为三组。发审委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成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发审会投票表决首发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加,独立表决,同意5票通过。国家发展审查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会前有工作稿,会上有录音。 发展审查会议由发展审查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组织,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名赞助代表、发展审查委员会、发展审查委员会委员、第一、第二审查人员、发展审查委员会工作办公室人员参加。
五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名单等。会议首先由委员会成员发表审计意见,发行人5分钟,听取后由委员投票。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形成书面审计意见,并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发送给发起人。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经发审会审核后,需封卷,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分类备查。实施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封卷工作。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的,发审会审核合格后立即封卷。
9.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查首发申请之后,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可能影响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会后发生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综合办公室提交有关说明。会后事项程序必须履行的,综合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转到一、二审。审计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内部工作程序需要按照会后事项的有关规定重新提交审核。申请文件未封卷的,可以同时进行会后事项和封卷。
10.批准发行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发布批准批准文件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