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大陆官网发布《对公司近期争议问题的说明》。声明称,北京比特的公章一直处于妥善保管、合法使用状态,公司并未申请挂失、重刻公章。詹克团先生利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司登记信息状态,假称公司公章“遗失”,擅自以公司名义申请重新刻制及备案“公章”,不仅本质上无效,亦属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之行为。公司对此亦将予以追究,并对詹克团先生擅自使用该“公章”、以北京比特名义所作意思表示和行为之效力不予认可。(比特大陆官网)
附全文:对公司近期争议问题的说明
开曼比特
2019年11月初,开曼比特在专业外部律师的指导和确认下,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了所有召开股东大会所必需的步骤和程序。因此,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关于废除詹克团先生及吴忌寒先生两人所拥有的十倍投票权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开曼公司也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登记。詹克团先生的开曼律师也在向开曼法院正式递交的一份文件中承认他们知悉的确有投资人股东已收到了关于召开上述股东会的通知并且还附上了该等投资人收到的通知作为证据。建议詹克团先生在罔顾事实、哗众取宠发表公开信之前先与他的律师团队就事实情况的认知达成一致。吴忌寒先生会考虑追究发表虚假诽谤信息人士的法律责任。
吴忌寒先生及其律师团队一贯以认真审慎的态度对待开曼诉讼的进展。如任何从中国出境的文件不可带有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将境内数据传输到境外之前都需要中国律师进行相应的安全审查,这是为了保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所有国际诉讼通行的做法,不知为何会被詹克团先生形容为荒谬理由。
吴忌寒先生鲜少在媒体上提及开曼诉讼的进展是由于听从了律师的合理建议,觉得不应让社会舆论影响到案情的发展进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众所周知,国际诉讼本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各持一词,在法院没有做出最终判决前,没有人有权越过司法权威,妄下结论。
香港比特
从比特大陆的架构来看,北京比特的股东是香港比特,香港比特的股东是开曼股东,的确这三家公司隶属于同一个集团。但是从法律的本质来看,上述三家公司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独立进行运营,只有根据各自章程的规定中需要由股东决定的事项才会请各自的股东作出相关决议。因此,更换北京比特法人的决定属于北京比特的股东香港比特所应作出的决议,与开曼比特并无直接关系,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也佐证了这一点,即只需要提供直接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按照詹克团先生的逻辑,香港比特必须代表和传达开曼公司以及其背后股东的意志,那为什么北京比特一直拒不代表和传达同样为其股东的香港比特的意志呢?法律也是一门遵从严格逻辑的社会科学,使用前后一致的逻辑来阐述问题是对法治精神的基本尊重。
另外,詹克团先生于2019年12月的确召集过股东大会试图免除吴忌寒先生的董事职务,但是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詹克团先生的提案并未得到参会股东足够票数的支持,因此没能获得通过。吴忌寒先生目前仍为开曼比特的董事长,该等状态在开曼比特的董事名册上有明确的体现。
北京比特
北京比特唯一股东为香港比特。2019年10月28日,香港比特作出《股东决定》,委派吴忌寒先生担任北京比特执行董事,免去詹克团先生原任执行董事一职。2019年11月5日,吴忌寒先生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免去詹克团先生原任北京比特总经理一职。至此,詹克团先生于北京比特已经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依照中国法律规定,选择北京比特的管理者是香港比特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且股东决定一经作出,对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政府机关审批或司法机关确认。詹克团先生已不再继续合法有效地担任北京比特任何职务,无权代表北京比特行事。
依据上述《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北京比特相应公司登记备案信息原已完成变更。詹克团先生以《股东决定》存在所谓“瑕疵”为由,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了原变更登记,但是所涉行政机关并未,也无权否决该等决定中有关北京比特管理者任免的内容,在相关司法程序中,亦未有任何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或裁定,否定该等公司之效力或中止该等决定之执行。因此,无论公司登记信息目前状态如何,都不改变詹克团先生已不在北京比特任职、无权代表北京比特行事之事实。
吴忌寒先生作为经股东合法、有效任命的北京比特执行董事,依法享有公司相应经营管理和代表权限。北京比特目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司登记信息状态,有可能误导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对北京比特和该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均构成威胁,北京比特正在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推进变更登记,以尽快纠正。而詹克团先生在明知自身已被免除原任职务的情况下,利用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司登记信息状态,继续以北京比特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事,均属破坏北京比特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秩序之行为,就其及其他相关主体之责任,以及给北京比特利益造成的损害,北京比特将依法严肃追究、追偿。
北京比特的公章一直处于妥善保管、合法使用状态,公司并未申请挂失、重刻公章。詹克团先生利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司登记信息状态,假称公司公章“遗失”,擅自以公司名义申请重新刻制及备案“公章”,不仅本质上无效,亦属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之行为。公司对此亦将予以追究,并对詹克团先生擅自使用该“公章”、以北京比特名义所作意思表示和行为之效力不予认可。
来源:https://www.tuoluocaijing.cn/mining/detail-10014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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